|
关于加强城市占道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辽建发[1995]53号 (1995年12月12日)
了加强对全省城市道路占用的管理,控制占用道路,充分发挥现有道路功能,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过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牌或其它原因形成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城市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它情况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养护维修作业和企业厂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通知收费范围。经批准挖掘道路而发生的占道,已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施工单位不再缴纳城市占道费。 二、城市占道费(含三、四级路及街巷路)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部) 三、城市占道费、挖掘修复费标准省委托各市制定。 四、各市收缴城市占道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的1%,由收费单位负责每季度一次上缴省建设厅、用于全省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科技信息交流和资料收集等管理工作。 五、城市占道费属于事业性收费,要纳入财政第二预算管理体系,实行规范管理。市政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处财力收入专户。用款时,市政部门要编报支出预算,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不按要求纳入财政第二预算规范管理的要求将取消其收费。 六、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以上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有关占道费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