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市内四区(市政界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协调、监督、指导。
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监测和评价城镇环境卫生质量,依法对全市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的监管;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生活垃圾排放核准,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审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等环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环境卫生行业收费管理,组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科技与信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行业重大科技研究与成果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