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文件
关于严禁在城市主要道路
广场上设置彩虹门等广告设施的通知
市内四区城建局、高新园区城建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规范彩虹门、空飘物等广告设施的审批和设置,巩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
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城市户外商业牌匾设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严禁在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上设置彩虹门等广告设施的规定通知如下:
1、从即日起,对于在人民路、中山路、迎客路等主干道两侧及沿线的港湾广场、中山广场、友好广场、希望广场、人民广场、奥林匹克广场、迎客广场、海军广场、火车站南北广场和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彩虹门、空飘物等广告设施的,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审批。
2、对于需要在其他主干道两侧设置彩虹门、空飘物的,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法审批。
3、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彩虹门、空飘物等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按《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望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城市市容整洁、环境优美。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抄报: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
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
抄送:市内四区政府、高新园区管理委员会,市商业局,站南管理处、站北管理处、天津街管理办公室、大商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西安路管理办公室。
大连市城建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4日印发 |